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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鲜停战后中国对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努力
发布时间: 2016-05-03    作者:宋晓芹    来源:国史网 2016-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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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宋晓芹,历史学博士,教授,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030006。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与战后初期东亚国际体系的构建研究(1945~1955)》(13BZS048)的阶段性成果。

  根据1953年7月27日签订的《朝鲜停战协定》规定,“为保证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双方军事司令官兹向双方有关各国政府建议在停战协定签字并生效后的三个月内,分派代表召开双方高一级的政治会议,协商从朝鲜撤退一切外国军队及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等问题”。[1] 朝鲜战争结束以后,围绕朝鲜政治会议的召开和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相关国家进行了一系列的外交努力,作为《朝鲜停战协定》签约方之一的中国,也是这一进程的重要参与者。目前,国内学术界对这一研究涉及不多,即使涉及内容也比较简单,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则多以美国和英国为研究视角,(国内学者关于朝鲜停战后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研究有柴成文、赵勇田的《板门店谈判——朝鲜战争卷》(解放军出版社1989年版)和金冲及主编的《周恩来传》(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等。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主要散见于各种与朝鲜战争和日内瓦会议相关的论文及著作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Yoo Byong-yong: Korea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1945~1954 Britain, the Korean War and the Geneva Conference, Seoul: Jimoondang International, 2003。)本文拟以中国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努力为视角,就中国为争取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作用提出一些初步的看法,以就教于方家。

  坚决主张朝鲜政治会议应是包括相关中立国参加的多边圆桌会议

  朝鲜停战以后,根据《朝鲜停战协定》召开高一级的政治会议和平解决朝鲜问题,就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根据朝鲜停战谈判的经验,中国政府认为交战双方之间不易形成和解的气氛,而中立国在朝鲜停战谈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中国政府主张朝鲜政治会议应该包括与朝鲜问题有关的非参战国家,且《朝鲜停战协定》第60 款规定的“向有关各国政府建议”的“各国”“本应该包括了同朝鲜问题有关的非参战的所有国家”。[2]

  为了促成朝鲜政治会议的尽快召开,1953年8月11日,周恩来同外交部负责人研究并起草了《关于政治会议问题的意见》,认为“朝鲜政治会议的参加者应该包括美国、苏联、英国、法国、中国、印度、北朝鲜、南朝鲜、波兰、缅甸和瑞典11个国家,会议应该是多边圆桌会议,但会议通过的决议需要得到停战协定签约国家的一致同意才能实行。根据停战协定第60款,会议的议题主要是讨论外国军队从朝鲜撤退的问题以及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也可以讨论其他问题”。[3]

  1953年8月12日,周恩来接见了苏联驻华大使库兹涅佐夫,请他将中国政府关于召开和平解决朝鲜问题政治会议的书面意见转交苏联政府。8月15日,毛泽东致电金日成,并将中国方面提出的《关于政治会议问题的意见》发去,征询朝方的意见。[4]中国政府的意见得到了朝鲜和苏联的支持,8月18日,苏联向联合国大会第一委员会(政治委员会)提交了根据中国政府的意见拟订的关于朝鲜问题的提案。8月24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支持苏联的提案,并阐述了对拟将召开的朝鲜政治会议的原则立场:“政治会议应采取圆桌会议的形式,即朝鲜停战双方在其他有关国家参加之下共同协商的形式,而不采取朝鲜停战双方单独谈判的形式”。 [4](p.321)

  中国坚持朝鲜政治会议应是包括苏联等中立国参加的多边圆桌会议的主张,遭到了美国的坚决反对。美国认为,朝鲜政治会议“应该是朝鲜战争交战方之间的双边会议,而不是包括中立国家在内的圆桌会议”;“会议应只讨论朝鲜问题,事先不能认同讨论其他问题的可能性;任何情况下都要保证南朝鲜参加会议”;“苏联鼓动了北朝鲜对南朝鲜的侵略,任何美国人都不会相信苏联的中立国地位或者苏联会站在美国一边”。因此,“美国不反对苏联参加政治会议,但是只能作为共产党国家一方的代表参会”。“苏联不是唯一对有效解决朝鲜问题发挥重要作用的国家,如果没有中国,或者美国,或者朝鲜南北方的参加,政治会议肯定不可能顺利举行”。[5]

  1953年8月17日,第七届联合国大会复会,召开朝鲜政治会议成为一个主要议题。苏联的提案指出,朝鲜政治会议应是由中国倡议的11国参加的圆桌会议,会议通过的决议应该得到《朝鲜停战协定》所有签约国的同意。以美国为首的15国体提案(在参加“联合国军”的16个国家中,印度没有向朝鲜派兵参战,只派遣了一支医疗分队。由于美国坚持只有向朝鲜派兵参战的国家才能参加朝鲜政治会议,不同意印度参与会议,于是这个提案就成了15国提案。)主张,朝鲜政治会议应是朝鲜战争交战方之间的双边会议。经过10天的讨论,第七届联合国大会最终否决了苏联的提案,通过了美国提议的由交战方参加朝鲜政治会议的决议。对于苏联参加朝鲜政治会议的问题,会议则通过了另一项决议表示:“如果苏联愿意的话,可以参加朝鲜政治会议”。[5](p.1503)

  苏联并没有公开参加朝鲜战争,也不是《朝鲜停战协定》的签约国,因此,它认为联合国大会的决议“是不正确的,是不能接受的”,[6] 让苏联以一个参战国的身份派代表参加朝鲜政治会议的立场是“荒谬绝伦”的。[7]第七届联合国大会结束以后,苏联外交部立即向中国政府通报了联合国关于朝鲜政治会议讨论的结果。1953年9月13日,在第八届联合国大会召开前夕,周恩来代表中国政府致电联合国秘书长,对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朝鲜问题的两项决议做出答复,强调“政治会议的成员问题与政治会议任务的能否圆满达成有着重大的关系。它不应该由一方单独作出决定,而只能由联合国和中、朝两国政府共同协商,加以解决”。中国政府建议:“一、参加政治会议的成员国,应为在朝鲜交战双方的全体国家,包括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及南朝鲜在内,以及被邀请的有关中立国家苏联、印度、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缅甸。二、政治会议应采取圆桌会议形式。但政治会议的任何决议必须得到朝鲜交战双方的一致同意。三、为使政治会议问题得以顺利解决,并为以和平协商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树立典范,第八届联合国大会讨论扩大政治会议成员问题时,应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派遣代表出席大会,共同协商。四、在政治会议的成员问题经过协商解决之后,朝鲜交战双方应即对会议的地点和时间进行商洽和安排。”[2](pp.305~306) 由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反对,9月15日开幕的第八届联合国大会拒绝将中国政府的建议列入会议议程。苏联代表对此表示,“除非大会讨论中国和北朝鲜的反建议,否则别指望朝鲜政治会议将会在15国提案规定的期限内召开”。[8]

  根据联合国的决议,1953年9月19日到10月14日,美国政府通过瑞典驻华使馆连续四次向中、朝两国发出照会,通知政治会议将于10月15日在旧金山,或檀香山,或日内瓦召开,并表示愿意就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讨论,必要时可在开会时商讨参加会议的成员问题。10月5日,毛泽东致电金日成,发去中国政府拟订的《关于政治会议成员问题的新步骤》指出:“我们原则上仍然认为政治会议不应是板门店谈判形式的重复”,“应有其他中立国参加”,“为了推动政治会议的迅速召开,经过两国间的协商,同意由朝中两国政府指派代表与美国代表进行初步会谈”,“初步会谈的主要问题应为政治会议的成员问题,其次则为政治会议的地点与时间问题”。“初步会谈地点即在朝鲜板门店”。10月8日,金日成回电表示同意。[4](pp.330~331) 10月10日,中国政府对美国的照会做出答复,同意中朝代表和美国代表于10月26日在板门店举行关于召开朝鲜政治会议的会谈,讨论会议的时间和地点,特别是参加会议的成员问题。但是,“所有希望停战后迅速公正解决朝鲜问题的人,都认为此次重返板门店的谈判前景黯淡”。[8](p.148) 从10月26日到12月12日,中朝代表和美国代表共进行了51次会谈。美国代表主张先讨论会议的时间、地点,中朝代表坚持应先讨论参加会议的成员问题。虽然美国代表勉强同意中朝方面邀请中立国参加会议的原则,但却拒绝就哪些国家可以作为中立国进行表态,并继续坚持苏联只能以参战国身份派代表参加会议。由于双方分歧太大,这次会谈没有取得任何实质性的进展。

  朝鲜停战后,中国对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最初努力不仅表达了对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真实愿望,而且体现了维护国家利益的基本立场。中国坚持朝鲜政治会议应是包括相关中立国参加的多边圆桌会议,为其他与朝鲜战争相关的非参战国、特别是苏联参加会议提供了便利。众所周知,苏联与朝鲜战争关系密切,对于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作用重大,但它并不是参战国,也不是《朝鲜停战协定》的签约国。如果朝鲜政治会议只是交战方之间的双边会议,苏联将被排除在会议之外,导致中国在和平解决朝鲜问题上失去最重要的国际支持。如果苏联作为参战国一方派代表参加会议,这将与其朝鲜战争非正式交战方的身份相悖,势必导致苏联在国际舆论上的被动。因此,苏联坚决支持中国的建议,苏联只能以中立国的身份参加会议。四国外长会议期间,苏联驻英国使馆的一位领事曾向美国的一位外交官表示,“苏联不可能作为共产党一边的成员参加朝鲜政治会议”。[9] 中苏与美国在朝鲜政治会议的形式和苏联参会身份问题上的严重对立,最终失去了在《朝鲜停战协定》框架下解决朝鲜问题的可能性。

  积极响应苏联关于召开五大国会议缓和国际紧张局势的倡议

  在中美因朝鲜政治会议究竟是多边还是双边会议发生严重分歧的同时, 苏联也在为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搭建新的外交平台。1953年9月2日,法、英、美三国政府照会苏联政府,建议召开四国外长会议讨论德国问题。9月28日,苏联复照法、英、美三国,建议召开法、英、美、苏、中外长会议“讨论缓和国际关系紧张局势的措施”,法、英、美、苏外长会议“讨论德国问题,包括会议筹备过程中提出的所有建议”。9月29日,苏联副外长葛罗米柯向中国驻苏联大使张闻天递交了照会,“请他将照会通报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照会的态度”。[10] 10月8日,中国政府发表声明,“对苏联政府这一建议,表示完全赞同”。声明进一步指出:“朝鲜停战的实现,已为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并已证明一切国际争端是可用和平协商的方法求得解决的。当前的迫切任务是坚决保证朝鲜停战协定的实施,严防侵略战争的再起,制止一切阻挠和破坏政治会议的阴谋,促成政治会议能够在有中立国参加的条件下的迅速召开,以便协商撤退一切外国军队与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等问题”。“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法、英、美、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五大国,对于解决和平与国际安全的重大问题,负有特别重要的责任。因此,召开这五大国的外长会议来审查缓和国际紧张局势的措施,是符合全世界爱好和平人民的愿望的”。[6](pp.3~4)

  1954年1月1日,苏联外交部指示驻华大使尤金向中国政府转达了对朝鲜问题的三点意见:“支持中国政府近期发表一项声明,要求恢复关于政治会议问题的双方会谈;中朝方面在板门店谈判中的立场是正确的;目前朝鲜局势最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破坏板门店谈判,阻挠政治会议的召开”。[4](p.343) 1月9日,周恩来在关于恢复朝鲜政治会议问题的声明中指出,中国政府“对于苏联政府主张召开法国、英国、美国、苏联、中华人民共和国五大国会议以审查缓和国际紧张局势的措施的建议,表示完全的支持。我们认为,由即将在柏林召开的四国外长会议,导向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五大国会议,来促进迫切的国际问题的解决,将会有利于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及保障国际的和平与安全”。 [6](p.5) 1月23日,四国外长会议召开前夕,尤金向中国政府转交了关于四国外长会议的材料,表示“苏联代表团受命争取在即将举行的柏林四国外长会议上将采取措施缓和目前紧张局势的问题和召开法国、英国、美国、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五国外长会议的问题列入会议议程”,“并使这一问题得以被列为柏林会议议程的第一项”。[11]

  1954年1月25日,四国外长会议在柏林召开。经过艰苦的会谈,会议不仅把召开五大国会议列入了第一项议程,而且最终达成了召开五大国会议的共识。2月18日,会议发表公报宣布:“建议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美国、法国、联合王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及其他有武装部队参加朝鲜战争并愿意参加会议的国家的代表于一九五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在日内瓦举行会议,以期对朝鲜问题取得和平解决”。[6](p.24)由于美国一直拒绝承认新中国,美国国务卿杜勒斯在同意召开五大国会议的同时,要求会议公报特别声明:“中国参加日内瓦会议并不意味着美国对中国的外交承认”,以此来避免在国际上造成美国客观上承认新中国的嫌疑。[8](p.167)“当然,在那个年代要美、英、法公开承认全面恢复中国5大国的地位是不现实的”。[2](p.307)因此,公报增加的一项谅解指出:“无论是邀请参加上述会议或举行上述会议,都不得被认为含有在任何未予以外交承认之情况下予以外交承认之意”。[6](pp.24~25)根据法国外长皮杜尔的建议,“美、英、法三国外长同意由苏联向中国和北朝鲜发出与会邀请,由美国向南朝鲜和其他所有派兵到朝鲜作战的国家发出与会邀请”。[8](p.167)

  尽管美国反复强调召开五大国会议并不意味着对新中国任何形式的外交承认,但四国外长会议公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日内瓦会议未提任何先决条件。不但如此,柏林公报实际上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摆在了日内瓦”,[7](p.440)这就意味着美、英、法对新中国在亚洲重大安全事务上拥有发言权的默认,表明新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在地区和平与安全方面的重要作用已经不容忽视。中国政府对四国外长会议就召开日内瓦会议达成共识表示欢迎。1954年2月27日,周恩来在和印度驻华大使赖嘉文的谈话中指出:“柏林会议有一点收获,就是要举行日内瓦会议,从远东的具体问题来解决一些国际上迫切的问题,尤其是远东的和平问题。这就是一个成就。这将推进国际和平,首先是朝鲜和越南的和平”。同一天,中国政府召开了日内瓦会议筹备工作的干部会议。周恩来在会上指出:“日内瓦会议对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应该积极参与”。[4](p.355)

  召开五大国会议缓和国际紧张局势,既有利于推动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又有利于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五大国会议虽然没有邀请中国政府提议参加朝鲜政治会议的其他中立国家,但苏联将和中国一起参加会议,这对于中国来说非常关键,符合中国的利益诉求。四国外长会议结束以后,中国政府为参加日内瓦会议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准备工作。1954年3月2日,周恩来在他起草的《关于日内瓦会议的估计及其准备工作的初步意见》中指出:“关于召开日内瓦会议协议的达成,是苏联代表团在柏林四外长会议上一项重大的成就。单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日内瓦会议一事看来,它已使缓和国际紧张局势的工作前进了一步”。“我们应该采取积极参加日内瓦会议的方针”。[4](p.356)在当时冷战氛围十分浓厚的国际背景下,中国积极响应苏联的倡议,支持召开五大国会议讨论朝鲜问题,是一种比较客观和现实的外交选择。

  主动与苏朝协调参加日内瓦会议的立场

  四国外长会议结束后,苏联以向中朝两国转交会议公报的方式,发出了参加日内瓦会议的邀请。1954年3月3日,中国政府复电苏联政府,表示中国接受苏联根据四国外长会议协议发来的邀请,“同意派出全权代表参加日内瓦会议”。[4](p.357) 3月4日,《人民日报》公布了中朝两国出席日内瓦会议的消息。[12]

  日内瓦会议是新中国以大国身份参加的第一次国际会议,中国政府对参加这次会议给予了高度重视。鉴于当时国际形势的复杂多变和新中国外交经验不足的客观现实,中国与苏联和朝鲜的外交协调显得尤为重要。1954年3月6日,中国驻苏大使张闻天会见了苏联外长莫洛托夫,告诉他中国政府对朝鲜问题预设的最高目标是:“1.在平等的基础上,创建代表南北朝鲜的统一朝鲜委员会来统治整个国家,直到朝鲜统一政府建立。2.举行大选。3.外国军队撤离。4.统一朝鲜。”最低目标是:“维持现状,逐渐撤离外国军队,规范南北朝鲜之间的经济、贸易和其他关系”。张闻天还谈到中、朝、越代表团不久将访问莫斯科,与苏联协调参加日内瓦会议的立场。莫洛托夫肯定了中方的准备工作,对中、朝、越三国代表团访问莫斯科表示欢迎,并对准备工作提出了一些看法。[13]

  1954年3月6日和10日,周恩来在北京会见了朝鲜外务相南日,商谈中朝出席日内瓦会议讨论朝鲜问题的准备工作事宜。3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批准了周恩来提出的《关于和平统一朝鲜方案的初步意见》。3月31日,周恩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报告了关于日内瓦会议的估计及准备工作情况。会议批准周恩来报告的意见,并委托周恩来赴莫斯科同苏共中央商谈出席会议的有关事宜。[4](pp.358,359)

  1954年4月1~11日,中、苏、朝、越四国代表在莫斯科举行了日内瓦会议的预备会议。各国在会上通报了对日内瓦会议的设想,并就参加会议的方针政策和谈判方案等问题进行了磋商。尽管各方都认为日内瓦会议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前景并不乐观,但仍然要力争会议取得一定成效。周恩来表示:“中国、朝鲜、越南出席这次国际会议,这就是一件不同寻常的事”。“中国参加这样的会议尚属第一次,缺少国际斗争的知识和经验,中苏之间必须保持密切联系,交换意见,互通情报,校正口径,协同动作”。中国“对苏联同西方国家关于这次国际会议磋商的整个经过不太了解,希望苏联外交部作个介绍,并确定协作原则”。莫洛托夫强调:“在国际斗争中和外交场合中,很难预料出现什么问题,尤其不可设想一切都会按照我们预定方针或计划进行……总之,需要边走边看,随机应变,找到对策,灵活运用”。 [14]周恩来进一步表示:“中国参加日内瓦会议关系微妙,因为会议要讨论和解决的朝鲜问题和印度支那和平问题与中国有切身关系,但又不是直接属于中国的事情。因此,要特别小心谨慎,认真对待。希望苏联和中国先磋商一下协同行动的原则”。苏联领导人当即给予肯定的答复,双方商定由苏联方面拟定具体方案。[15]另外还约定,参加日内瓦会议的中国代表团将提前两三天到达莫斯科,由苏联方面向他们介绍国际会议的斗争经验和斗争中应该注意的问题。[14](p.178)

  1954年4月17日,中朝两国领导人再次就参加日内瓦会议的斗争策略、方针政策以及如何相互配合、如何与苏联代表团合作等问题交换了意见。4月20日,周恩来在中国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强调,“有几个兄弟国家参加,要配合,要有板眼,都要合拍”。[4](p.361) 4月21日,中国代表团到达莫斯科。经过充分讨论,中、苏、朝三国在会前就朝鲜国家统一的纲领达成了共识,主要内容包括:第一,“它要求在全朝鲜居民意志自由表达的条件下进行全朝鲜选举。同时规定,这个问题应该通过北南朝鲜协商由朝鲜人自己解决。为此,应该成立相应由朝鲜北南两部分代表组成的全朝鲜选举委员会。此外,考虑到朝鲜三年战争以及由此造成的朝鲜两部分之间关系紧张的事实,必须承认,全朝鲜的选举应该在以中立国组成的相应委员会为代表的国际监督下进行,是适宜的。”第二,“一切外国军队在一定期限内撤出朝鲜”,“而且这次撤出外国军队应该在全朝鲜选举之前进行,因为这是保证这次选举真正自由的重要条件之一”。第三,“凡是特别关注确保远东和平的国家,都负有保证朝鲜今后和平发展的义务。国家间的这种协议应该警告一切破坏和平和发动新的朝鲜战争的企图”。[7](pp.442~443)

  1954年4月24日,中国代表团抵达日内瓦。周恩来在机场发表声明指出,日内瓦会议“将要讨论和平解决朝鲜问题和恢复印度支那和平问题”,中国代表团“抱着诚意来参加这个会议”,“并热烈地期望着会议的成功”。[4](p.362)4月25日和26日,中、苏、朝三国代表再次就参加朝鲜问题讨论的策略进行了磋商,决定由南日第一个发言,提出关于和平统一朝鲜、撤退一切外国军队、由主要国家共同保证促成朝鲜和平统一的方案。然后再由中、苏代表依次发言,支持朝鲜代表的主张。[6](p.32)

  在中、苏、朝三国就参加日内瓦会议进行外交磋商方面,中国的推动作用是积极并富有成效的。在与朝鲜和苏联进行外交协调的过程中,中国本着平等协商的基本原则,既充分考虑了朝鲜希望尽快实现和平统一的强烈诉求,又充分认识到当时和平解决朝鲜问题面临的重重困难,通过一系列积极的外交努力,不仅统一了三国在和平解决朝鲜问题上的立场,而且丰富了中国参加国际斗争的经验,为中国在日内瓦会议上与苏联和朝鲜的密切配合及协调行动奠定了良好基础。有外国学者认为,中、苏、朝“三国在表明他们的团结方面没有浪费任何时间,中苏两国协同行动,共同支持朝鲜的统一政策”。[8](p.177)

  中、苏、朝在日内瓦会议上密切配合,积极推动和平解决朝鲜问题

  1954年4月26日,日内瓦会议开幕。次日,会议就转入了对朝鲜问题的讨论。会上大韩民国政府首席代表卞荣泰援引联合国的相关决议,主张在联合国监督下举行自由选举:“自由选举应按照大韩民国的宪法程序在未曾能够举行这种选举的北朝鲜进行并也在南朝鲜举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首席代表南日则强调,应“在全朝鲜居民表示自由意志的基础上,举行国民议会的全朝鲜选举,以组成朝鲜的统一政府”。一切外国武装力量在六个月内撤出朝鲜,为以和平方式尽快完成使朝鲜成为一个统一、独立和民主国家的任务创造条件。[6](pp.92~93)美国国务卿杜勒斯支持大韩民国政府的建议,强调应根据联合国决议,“在朝鲜没有举行自由选举的地区——北朝鲜,举行联合国监督下的选举”,[16]

  指责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建议回避联合国决议。[14](p.184)中国总理兼外交部部长周恩来支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建议,强调“朝鲜的统一应该在摒除一切外力干涉、杜绝任何恐怖集团的压力、从而使全朝鲜人民都能在和平环境中自由表示其意志的条件下,举行全朝鲜的普选来实现”。[6](p.36)苏联外长莫洛托夫也表示,“北朝鲜的建议可以作为解决朝鲜问题进一步决策的基本前提”。 [16](p.161)显而易见,“尽管总体上各国达成了朝鲜应该统一的共识,但以美国为首的16国代表与中、苏、朝三国代表从一开始就在如何实现朝鲜统一的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 [8](pp.185~186)

  为了避免陷入无休止的争吵, 1954年5月1日,五大国和南北朝鲜代表举行了限制性会议。会上,杜勒斯继续强调联合国决议的有效性,坚持联合国监督下的选举“只应在北朝鲜举行”。莫洛托夫认为,联合国“没有资格参与朝鲜的选举”。周恩来则声明,“联合国通过的决议已经使联合国丧失了道德力量”,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建议“应该成为讨论和达成协定的基础”。对于中、苏、朝之间的密切配合,杜勒斯印象深刻,他在次日发给美国国务院的电报中指出:“牢固的共产党阵营中看上去没有任何分歧,也没有一点愿意软化立场的迹象。显然是莫洛托夫坐在背后,让周恩来和南日打头”。[16](pp.175~177) 这次限制性会议的结果表明,无论是朝鲜南北方之间,还是美国与中苏之间,在朝鲜问题上不仅分歧严重,而且敌意重重。5月3日,杜勒斯离开日内瓦回国。

  在随后几天的会谈中,立场严重对立的国家间甚至很难形成协商解决问题的氛围。1954年5月8日,日内瓦会议同时启动了印度支那问题的会谈,“朝鲜问题退居次要地位”。[8](p.191) 为了推动朝鲜问题的讨论有所进展,5月22日,在反对联合国监督朝鲜选举的前提下,周恩来建议“设立一个中立机构对负责实行全朝鲜选举的朝鲜机构给予协助”,这个中立机构“应该由本会议协议的未参加朝鲜战争的中立国家的代表组成”。[6](p.51) 法国代表团发言人认为该建议使“谈判前进了一步”,[17]但卞荣泰却指责“中国是苏联的傀儡”,并提出14点建议,强调举行联合国监督下的自由选举,大韩民国宪法在全朝鲜立法机构建立以前继续有效,朝鲜统一后的独立与完整应由联合国予以保证等。[16](pp.278~279) 该建议“再次反映了南北朝鲜之间对立与仇恨的情绪”。 [16](p.315)

  1954年5月31日,美国代表史密斯向国务院建议,在接下来的1周或10天内结束朝鲜问题的讨论。[16](p.325) 在会谈有可能走向破裂的情况下,中、苏、朝“主动采取和解态度寻求可以达成协议之点以推动大会转入秘密会议来解决问题”。 [6](p.55) 6月5日,南日在第13次全体会议上提出,可以考虑按比例分期撤出在朝鲜的外国武装力量,周恩来强调可以找到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共同基础,莫洛托夫则提出了五点“对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基本原则协议”。杜勒斯认为,“莫洛托夫的建议不过是运用外交辞令制造会谈有所进展的假象,事实上除了重复已经在柏林达成的共识之外没有任何意义”。 [16](p.356)

  1954年6月15日,在讨论朝鲜问题的最后一次全体会议上,南日首先提出了保证朝鲜和平的六点建议,周恩来立即予以支持,并建议召开五大国和朝鲜南北方参加的限制性会议,在莫洛托夫五点基本原则协议的基础上讨论巩固朝鲜和平的问题。莫洛托夫则建议与会各国能就苏联代表团新提出的关于朝鲜问题的宣言草案进行讨论。宣言草案指出:“日内瓦会议与会各国达成协议,直到朝鲜问题在建立统一、独立和民主的朝鲜国家的基础之上获得完全解决之前,不得采取任何能将维护朝鲜和平的事业置于威胁之下的行动。与会各国相信,为了和平的利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均将根据此项宣言而行动”。 [6](p.72)

  朝、中、苏代表的一系列建议,遭到以美国为首的16国(这16个国家是指韩国和参加“联合国军”中向朝鲜派兵参战的15个国家。)代表的反对。史密斯抨击莫洛托夫对美国破坏《朝鲜停战协定》的指控;菲律宾代表则抱怨朝、中、苏代表的演说和宣言“没有包含新的东西”,并且“都是以排斥联合国的权威为前提的”。[6](p.75)最后,泰国代表授权宣读了一份16国宣言,声称只要是共产党代表团否定联合国的权威,反对举行联合国监督下的自由选举,“本会议对朝鲜问题的进一步考虑与审议将无补于事”。[6](pp.80~81)

  在会谈面临破裂的情况下,周恩来建议与会各国发表一个声明,表示“将继续努力以期在建立统一、独立和民主的朝鲜国家的基础上达成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协议”。[6](pp.84~85)尽管英国外交大臣艾登认为,这个建议“表示了这个会议的工作的精神”,但美国代表仍表示“不准备参预方才所建议的决议”, [6](p.88)会谈最终还是不可避免地走向了破裂。

  中国与苏朝在日内瓦会议上的密切配合,虽未能推动会议按照预先的设想和平解决朝鲜问题,但也阻止了会议按照美英等国的设想解决朝鲜问题的结果。会谈各方虽然未能就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达成任何实质性的协议,但会谈本身就是一个不小的成就,它有利于缓和朝鲜半岛的紧张形势,也有利于东亚地区的稳定与和平。正如周恩来所指出的:“在朝鲜问题上,虽然没有达成协议,但在一个问题上是有收获的,即在全世界人民面前证明了苏联、中国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在寻求用协商方式缓和国际紧张局势的,证明我们对朝鲜的和平统一做了最大的努力。”[4](p.396)艾登也认为,“朝鲜问题虽然没有达成任何协议,但问题已看得很清楚,再打起来的可能性是很小了”。[18]中国政府对和平解决朝鲜问题所做出的努力,为中国赢得了应有的国际尊重和支持。日内瓦会议讨论朝鲜问题的无果而终表明,在当时国际上两大阵营激烈对抗的情况下,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条件尚不成熟。

  朝鲜停战后,面对国际社会希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共同呼声,中国作为《朝鲜停战协定》的签约方,在和平解决朝鲜问题上不仅肩负着重要的历史责任,而且具有重大的利益关切。中国政府对和平解决朝鲜问题所做出的努力,既表现出了应有的主动和诚意,也表现出了必要的坚持和灵活。一方面,中国积极推动朝鲜政治会议的召开,积极响应苏联召开五大国会议和平解决朝鲜问题的倡议,积极开展与苏联和朝鲜的协调与配合,切实希望通过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促进国际紧张局势的缓和;另一方面,中国坚持朝鲜政治会议应该是多边圆桌会议的原则不动摇,坚持中、苏、朝关于朝鲜和平统一的原则不动摇。为了避免日内瓦会议关于朝鲜问题的讨论走向破裂,中苏在谈判策略上做了一些调整,既显示了一定的灵活性,也使中苏在国际舆论上争取了主动。对于日内瓦会议的无果而终,中国也早有思想准备。周恩来在召集参加日内瓦会议筹备工作的干部会议时就指出:“由于美国政府会多方阻挠,和平解决朝鲜问题估计难有大的进展,但我们仍应力争解决一些问题”。 [4](p.355)尽管日内瓦会议没有促成朝鲜问题的和平解决,但通过参加朝鲜问题的讨论,中国在解决重大国际问题上的作用得以体现,中国祈盼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愿望得以表达,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理念得以推广,这对于刚刚

  起步的新中国外交来说是个不小的收获。

  [参引文献]

  [1]柴成文、赵勇田:《抗美援朝纪实》,中共党史资料出版社1987年版,第223页。

  [2]柴成文、赵勇田:《板门店谈判——朝鲜战争卷》,解放军出版社1989年版,第304页。

  [3]The US Department of State ed.: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52~1954, Vol.15, Part 2, Washington: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84, p.1496;《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319页。

  [4]《周恩来年谱(1949~1976)》上卷,第319页。

  [5]The US Department of State ed.: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52~1954, Vol.15, Part 2, pp.1492~1495.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档案馆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档案选编(第1集):1954年日内瓦会议》,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7]沈志华主编:《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26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42页。

  [8]Yoo Byong-yong: Korea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 1945~1954 Britain, the Korean War and the Geneva Conference, Seoul: Jimoondang International 2003, p.143.

  [9]Current Intelligence Bulletin, 30 Jan. 1954,CIA-RDP79T00975A001400520001-8,p.3.

  [10]沈志华主编:《俄罗斯解密档案选编:中苏关系》第4卷,东方出版中心2015年版,第411页。

  [11]《尤金转苏联政府关于四国外长柏林会议材料》,外交部档案馆:109-00396-01。

  [12]《我中央人民政府答复苏联政府?同意派全权代表参加日内瓦会议?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参加日内瓦会议》,《人民日报》1954年3月4日。

  [13]沈志华主编:《俄罗斯解密档案选编:中苏关系》第5卷,东方出版中心2015年版,第24~26页。

  [14]李连庆:《冷暖岁月——?一波三折的中苏关系》,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年版,第177、178页。

  [15]杨明伟、陈扬勇:《周恩来外交风云》,解放军文艺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

  [16]The US Department of State ed.: Foreign Relations of the United States, 1952~1954, Vol.16, Washington: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81, p.153.

  [17]宋成有、姜忻、王蕾等:《中韩关系史:现代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7年版,第72页。

  [18]金冲及主编:《周恩来传》三,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0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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