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王德文
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支撑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政治制度,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与时俱进地完善;并就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讲话精神,依法履行人大职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作用。
准确把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的本质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据宪法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组成整个国家机构,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国家的其他各种具体制度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我们要准确把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五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的关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13亿多人当家作主,特别是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无论从整个国家,还是从一个地方来看,都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也不可能人人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只能由人民通过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再由这些代表组成人民的代表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这就需要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可以操作的途径和形式。选举的实质,就是广大人民把本来属于自己的管理国家的权力,委托给选出的代表,由这些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因此,选举是民主的基础,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要按照人民的愿望和利益行使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和撤换选出的代表。
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掌握并行使着国家权力。为了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或任命)和立法,把一部分权力授予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包括选举政府行使行政权,选举法院行使审判权,选举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不能违反人大的立法和决定。
三是人民代表大会内部集体和个人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合议制,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由于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情是关系全局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问题,所以宪法和组织法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作了规定。全国范围内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地方上的重大问题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人民代表大会的任何一位组成人员,在决定问题上都只有一票,个人或者少数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内部的各种会议规则和议事程序,都是这一原则的体现。
四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保证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实行中央与地方适当分权,发挥两个积极性。由于各种国家机构性质不同,处理相互关系的原则和方式也有差别。各级人大都对选举它的选民或者选举单位负责,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地方上下级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和工作指导关系。国务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下级是领导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下级是审判监督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地方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我国疆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建国60多年来的经验证明,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比只有一个积极性要好。
五是国家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各民族共同组成中华民族大家庭。我国除汉族外,还有55个少数民族,由于历史原因,少数民族呈现大杂居、小聚居状态。国家对聚居的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全国共成立了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和110多个自治县,各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人大和政府)除享有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外,还享有自治权,包括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通过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适当变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利。
准确把握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必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和性质决定的。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人们头脑里固有的,而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必然。这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在我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只能是死路一条。近代中国的政治发展道路一再见证,在封建专制制度解体过程中,君主立宪制在中国行不通;在封建专制制度解体之后,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制在中国也破了产,建立西方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尝试屡遭失败。这些制度搞不成功,是因为它们不符合中国国情、不符合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历史的结论是,中国资产阶级没有能力领导中国人民战胜外国帝国主义和本国反动派的联合力量,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建国方案只是一种幻想。不论是搞君主立宪,还是搞两院制、多党制,在中国照搬西方政治模式这条路根本走不通。
二是中国共产党为建立新型人民政权进行了不懈探索和实践。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实践中,我们党得出一个重要的历史性结论,这就是:符合中国国情、符合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政治制度,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诞生,开辟了我国人民民主的新纪元。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这个历史过程说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在长期革命实践中不断探索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是革命根据地政权的延续和提升,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三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院制更适合我国国情。一院制是由一个单一的议会机构统一行使议会职权。两院制是议会由两个独立并行的机构(参议院和众议院或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分别行使议会职权。我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没有党派利益和突出的民族利益、地方利益之争,因而不存在设立两院制的基础和条件。采用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更适合我国国情。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制度设计的基本精神是,在人民民主的基础上,可以而且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在这个前提下,对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等进行明确划分,使权力机关和行政、审判、检察等国家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和谐一致地工作。它既不是三权分立,也不是议行合一。国家机关的这种合理分工,既可以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又可以使各项工作有效进行,避免权力过于分散、互相消耗而导致效率低。
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证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无比正确。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同样,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西藏也进行着伟大实践。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在拉萨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全面确立,实现西藏社会制度的历史性跨越,西藏人民从此彻底结束封建农奴制度的残酷压迫,进入当家作主的新时代,享有充分的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在封建农奴制的旧西藏,广大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他们“能带走的只是自己的身影,能留下的只是自己的脚印”,连基本的人身自由都没有,更不用说享有政治权力,他们只是会说话的工具。西藏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打碎封建农奴制的枷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主人翁的地位积极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自主管理区内事务,努力建设美好家园,实现了跨越千年的梦想。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当前西藏正处于发展和稳定的关键时期。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对推进西藏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作出战略部署,开启了走有中国特色、西藏特点发展路子的新征程。前不久,中央召开对口支援西藏工作20周年电视电话会议,科学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对口援藏工作的主要任务。
西藏是我国重要的边疆民族地区,是重要的国家安全屏障和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西藏的社会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同时还存在着各族人民同以十四世达赖集团为代表的分裂势力之间的特殊矛盾。要解决好这两个矛盾,依法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任务艰巨。不断变化的国际国内环境给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对做好新时期我区人大各项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我们要自觉地把人大工作融入工作大局,在建设社会主义新西藏的伟大实践中彰显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积极推进人大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
准确把握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关键是要增加和扩大我们的优势和特点,而不是要削弱和缩小我们的优势和特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作出战略部署。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一要坚持好“三位一体”。在新的历史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根本的是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特点,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要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是共产党执政的制度载体,是依法治国的制度保障。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执政水平,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通过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更好地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任务。
二要规范好三个关系。第一,进一步科学规范各级党委与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的政体原则,不断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保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其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通过人大的工作,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对他们进行监督。第二,进一步科学规范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特征。人大根据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通过制定法律、作出决议,决定国家的大政方针,“一府两院”根据人大制定的法律和通过的决议,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第三,进一步科学规范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人民选举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通过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与人民的关系来体现。要通过改善人大代表的构成,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以提高人大代表的素质,提高他们表达民意、代表人民行使各项权力的能力。要落实人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权、罢免权,强化人大代表对选民和其选举单位所负的责任。
三要行使好四项职权。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正是通过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各级人大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直接承担者。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一样,同样面临并且进行着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处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第一线,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三个机关作用(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切实肩负起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面的繁重任务。第一,在推进地方立法上要有新建树。地方性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西藏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需要出发,以保障“两屏四地”战略定位为切入口,从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入手,制定和完善推动科学发展、和谐稳定、改革开放、改善民生、生态文明建设和规范政府行为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提高立法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把立法权优势转化为发展稳定优势,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第二,在增强监督实效上要有新举措。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思路,把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难点问题、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问题、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执法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作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听取和审议报告、执法检查、调研询问、工作评议、满意度测评等监督形式,强化跟踪监督、完善整改反馈及评价机制,有效推动问题的解决。第三,在决定重大事项上要有新突破。人大是将党委决策和意图依法转化为人民意志的代表机关。要正确处理党委决策权和人大决定权的关系,按照党委决策部署,围绕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依法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及时作出决议,通过法定程序全力推动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第四,在人事任免上要有新成效。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原则,认真做好人事任免工作,确保实现党委人事安排意图。要加强任后监督,增强被任命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公仆意识,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服务。同时,要切实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