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妻”现象遍及中国各地,不过不同地方的名称和做法略有差异。在辽宁,类似的现象被称为“搭伙”,在甘肃,则叫做“僦妻”,而在南方地区,尤其是浙江,它的盛行程度最为显著。当然,也有一些贫困家庭不拘泥于这些规矩,甚至有些丈夫会鼓励妻子与他人私通,以换取财物,这种现象被称为“贴夫”。
《琢县志》记载过一种恶俗风气——“卖妻”。它描述了那些家境贫寒的男人如何通过卖妻来维持生计。“男子家贫,便嫁卖妻子以自活,女家概不干涉”,这些女子的家庭与接手她们的家庭关系密切,甚至继续以亲戚身份来往。尽管这一行为已严重违背了礼教,但仍有许多男人选择了这种方式。
元朝政府曾极力打压这种行为,甚至将其列为刑法禁止的行为。然而,尽管元朝制定了相关法律,典妻现象依旧屡禁不止。明朝建立后,朱元璋更是表示对这一陋习深恶痛绝,并继承元朝的法令,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
随着清朝的建立,战乱和征伐使得很多妇女被掠夺,导致民间妻女买卖的风气愈加猖獗。尽管清朝政府也曾出台相关法律加以禁止,但由于封建社会的贫困与男尊女卑的观念,典妻现象依旧盛行不衰。尤其是对于那些生活极度贫困的农民来说,无法娶妻成了无法逃避的困境。为了延续家族的香火,典妻似乎成了唯一的选择。有些情况下,几个兄弟或朋友甚至会共同租一个女子,满足家族传宗接代的需求。古代的礼教极为严苛,尤其是对于女性的贞洁要求非常高,但在传宗接代的压力下,这些束缚往往都要被迫让步。
此外,还有一种典妻现象具备了某种社会自救性质。这种情况发生在原丈夫家因疾病等原因缺乏劳动力,而典妻家则缺乏生产工具时。原夫会将妻子“典”给其他家庭,作为交换条件,对方则会提供劳动力。此类典妻现象在一些地区被称为“套股子”或“拉帮”。在妻子典出期间所生的孩子,通常由双方共同抚养,等到关系结束后,这些孩子往往会被视为亲戚,保持着较为亲近的关系。
这种现象一直持续到民国时期。《兴国调查》中曾提到,地主和富农除了妻子外,还有众多妾室。中农约有十个百分点有妻,而贫农与手工业者中的大部分几乎都没有妻子。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一夫一妻制,典妻制才彻底消亡,成为历史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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